【獎學金公告】109-2儒鴻教育獎助學金 (2021/03/31截止)

  • 2021-03-19
申請資格:
(一)申請本獎助學金者,須具備條件:
在標準修業年限內,具有國內大專或研究所碩士班在學學籍及中華民國國籍者。一般標準修業年限為碩士班二年、大專四年;延畢生不可申請。
英文能力測驗達標準以上之證明,詳參申請資格(三)。
學校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。
學校學業成績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,或班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內。

(二)申請本獎助學金有符合以下條件者,優先錄取:
1. 鄉鎮市公所(含)以上之政府機關列冊之「低收入戶」或「中低收入戶」。
2. 特殊境遇家庭(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)。
3. 家庭遭遇重大變故,或因其他緊急事故致使家庭生活及經濟陷於困境,經政府相關社福單位、社福機構等推薦證明者。
4. 申請人直系尊親屬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。

需繳表件:(第6、7、8項非必要)
1.身分證正反面掃描檔。
2.在學證明掃描檔。
3.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掃描檔。
4.最近兩學期之成績單正本掃描檔(一年級學生檢附最近一學期),成績單上未記載操行成績者,需另附操行成績資料正本掃描檔。
5.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書正本掃描檔,考試日期以108/04/01後為有效。
6.低收入戶證明: 須提出鄉鎮市公所(含)以上之政府機關發給之正式「低收入戶證明書」或「中低收入戶證明書」正本掃描檔,此正本須在有效期間內。若以村、里、鄰長發給之清寒證明申請者,視為申請無效。
7.特殊境遇家庭證明: 主管機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之正式函文掃描檔。

8.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。以政府立案成立之社福機構,以及政府社福單位之相關人員提出之推薦證明信件優先採用,信件需含推薦人之姓名、職稱、聯絡方式及親筆簽名。

送件地點:學生自行送件